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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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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立法权存在一些问题,宪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定条件下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权限。然而,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对税收立法的控制非常严格。国发[1993]第8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拥有中央税、共享税和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仅少数税种如屠宰税和宴席税的部分权责下放给地方,而大部分省、直辖市在税收立法上则受到限制。

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但实际税收法规的制定多数由国务院负责,这降低了立法的层次和效力。《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母法,中国的税收基本法尚未出台,导致各单项税收法律之间易出现冲突,重大立法原则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性和体系完整性。

税法解释权也分散在多个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缺乏统一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解释权过大,可能导致基层税务操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依赖行政权力过度。立法程序上,虽然有财政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参与,但缺乏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可能导致税法的严密性不足,且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忽视纳税人的意见,引发争议或操作困难。

扩展资料

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