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培训为“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其他文化业)”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单纯的培训劳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对不属于“营改征”范围的培训,贵公司应取得营业税发票。贵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按照
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