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四章内容为监督管理。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建立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检查时需提供真实信息及证明,不能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制度,实施有效监控。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定期公布并列为监察重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资支付违法情形,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处理举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财产或负责人逃匿的,可扣押相应财物,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有权要求改正,必要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和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应按国家和本省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