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司法原则包括: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强调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既遵循实体法又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只能以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或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受到法律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性别。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坚持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