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以职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红利分配给本公司的股东。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企业。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都视同销售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或总分机构之间移送销售的,不视同销售,但移送境外的除外。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包括: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作投资、分红、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提供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公益活动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以外)。
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用于提供劳务、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行为。
土地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等行为,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时,被视为视同销售房地产。
资源税中的视同销售,是指自产自用资源税纳税范围的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