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探索:"共同原因"与"特殊原因"的奥秘
在优思学院的SPC六西格玛绿带课程中,我们触及了质量控制领域中的核心概念——休哈特博士的"机遇原因"和"非机遇原因",以及 Deming博士的"共同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位质量管理领域的巨擘,尽管在时间上分隔甚远,但他们对变异原因的划分,却对现代质量管理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休哈特在1924年的创新中,将控制界限内的变异原因称为"机遇原因",它们是制程中的固有变异,稳定且不可避免。而超出控制界限的变异,他认为是"非机遇原因",需要通过分析找出并消除,以保证制程的正常运行。
1970年,Deming博士的台湾之行带来了新的视角。他提出的"共同原因"和"特殊原因",将焦点转向了责任归属。"共同原因",即存在于制造系统内部的稳定变异,要求经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对系统内的错误负责并采取行动。这与"特殊原因"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是局部且突发的,通常由具体操作人员解决。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特殊原因始终是无法控制的非机遇变异,而共同原因则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非机遇,但无论如何,经理人员的角色至关重要。Deming博士强调,质量管理不仅在于符合规格,更在于持续改进,追求零缺陷并超越规格标准。
然而,工程领域的观念与Shewhart的视角不同。工程师关注的是产品在规格范围内的变化,而Shewhart关注的是制程的稳定一致性。这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追求:前者停滞于合格,后者推动持续进步。日本的工业革新就验证了Shewhart观念的价值,持续改进不仅提升了产品质量,也提升了生产力。
优思学院深信,只有通过经理人员的全力支持和实际行动,企业才能实现产品质量的提升和生产力的飞跃。在这个不断进化的质量管理世界里,理解并运用好"共同原因"和"特殊原因",是我们通往卓越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