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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上海才像香港一样,在那出生,户口就是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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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 ( 一 ) 或 ( 二 ) 項規定的人。 任何人作為此項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權,只在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時方可行使,而他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確立 - 發予他的有效旅行證件,和同樣是發予他並且附貼於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發予他的有效特區護照;或 發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該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該名人士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聲明他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如該名人士在二十一歲以下,所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為此,該名人士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 , 該等資料可包括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聲稱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並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二十一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該名人士在年滿二十一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可隨時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 ( 四 ) 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六) 第(一)至(五)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該名人士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以斷定該人是否在緊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該名人士須作出聲明,聲明他在緊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就二十一歲以下的人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任何二十一歲以下的人,如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則該人即被視為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這僅限於該人 ( 除此條文外 ) 在任何地方 ( 包括香港 ) 均無居留權。 該名人士在年滿二十一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他可隨時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 ( 四 ) 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