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国家和省级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县区工作,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进行规划、管理,确保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制定并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专项规划,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并监督其执行。参与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用地,同时进行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
3. 监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处理重大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
4. 管理耕地资源,负责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参与土地开发、复垦和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批工作。
5. 负责地籍管理和测绘工作,进行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6.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建立收购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进行审核。
7.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包括核实储量、评审备案,以及对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
8. 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测,协助处理矿业权设置和土地占用等问题,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9. 审查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审批采矿许可证并监督矿产开发。
10.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进行调查、监测和防治工程,保护矿产资源环境。
11. 制定财务管理规定,对相关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12.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旨在确保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