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工种包括以下几种:
1. 电工作业:涵盖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以及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还包括矿山井下电钳工。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包括焊接工和切割工。
3. 起重机械作业:涉及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以及安装与维修工。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 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以及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涵盖承压锅炉的操作工和锅炉水质化验工。
7. 压力容器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以及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 制冷作业:涉及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和维修工。
9. 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工和井下爆破工。
特殊工种的确认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确认方法是依据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在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特殊工种,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的确认仅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其次,企业需要按规定将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并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对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职工,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且满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条件,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需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应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