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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述劣药的概念及包含哪些情形按劣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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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扩展资料: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