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扩展资料: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