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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累计折旧在税法中不能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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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一些特定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具体而言,这些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封存的固定资产、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完全计提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或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由财政部明确指出不得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根据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3号),这些规定详细列出了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对于企业而言,正确识别这些类别至关重要,以确保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遵守税法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土地作为一种固定资产,因其不可耗减性,自然不属于折旧的对象。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封存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实际产生经济效益,故也不被允许计提折旧。同样,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不拥有所有权,因此也不得计提折旧。已完全计提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账面价值已经归零,继续计提折旧没有实际意义。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其维简费已经计入成本,自然也不应再计提折旧。

此外,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意味着其成本已经在企业成本中全部摊销,因此也不应再计提折旧。破产或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已经停止运营,这些资产的折旧也不再适用。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于其实际使用寿命已结束,自然也不应再计提折旧。最后,财政部明确指出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