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1. 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
注:1
对重要的结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一般的结构,宜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
2
对港口工程结构,“撞击”指非正常撞击。
附录A:
A.1.2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A.1.3采用。
不清楚或没说完全的可以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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