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中,当事人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可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相当,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过,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一法律规定依据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当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合同若正常履行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然而,赔偿金额的上限受到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的可能损失。
换言之,工程索赔不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因违约导致的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损失。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所能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这一原则确保了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工程索赔确实可以主张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损失赔偿。然而,赔偿金额的计算需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以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这一原则指导着如何在确保受损方获得合理赔偿的同时,也避免不当的经济负担落在违约方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