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范围包括抢险、救灾、救助、勤务。
抢险是指水难、空难、陆地严重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等情况下对处于危险中的人员的援救,紧急情况下避免灾难产生或减轻灾难危害的行动;救灾是指发生自然灾害、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灾害时,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的行动;救助是指人员和物资处于非紧急状态,但可能有危险后果的救援行动。
消防部队一般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拟定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指导消防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动员、培训工作;
5、指导消防部队的业务和队伍建设;
6、主管天津、沈阳、上海、四川消防研究所,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中国消防协会。
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