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建筑201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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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25号)规定,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2011年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1年4月起至2012年3月止,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月缴纳标准调整如下:
外地进沪施工企业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标准,按规定调整为3896元×60%×5.5%=128.57元=128.60元(“分”四舍五入到“角”)(2011年3月底以前为117.70元)。
自2011年5月起,贵单位收到的“缴费月份”为2011年4月或以后月份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将会随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标准的调整有所变化。以外地进沪施工企业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标准为例说明如下:
一、“本次缴纳综合保险费”栏中,“缴费月份”为2011年4月或以后月份的,该月的“月缴费标准”均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即128.60元(见例一);
例一:
本次缴纳缴费月份月缴费标准(元)
综合保险费11年04月─11年04月128.60
二、“补缴综合保险费”栏中的补缴“金额”,按:“补缴发生起止期间”补缴各月份相对应的月缴费标准×缴费人数之和计算(月缴费标准2011年3月底以前为117.70元,4月起为128.60元)(见例二);
例二:
若某单位6月份应补缴综合保险费如下:2月份1人,3月份2人,4月份3人,则2、3月份按原标准117.70元计,4月份按调整后的新标准128.60元计;补缴人次为:1人+2人+3人=6(人次)。
补缴补缴发生起止期间补缴人次金额((元)
综合保险费11年02月─11年04月6738.90
具体计算方式为:1人×117.70元(2月份补缴费标准)=117.70元
2人×117.70元(3月份补缴费标准)=235.40元
3人×128.60元(4月份补缴费标准)=385.80元
6(人次)
补缴金额(元)为:738.90元=117.70元+235.40元+385.80元
贵单位如对11年5月份及以后收到的《缴纳通知书》有疑问的,可向本单位所属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咨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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