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面,以下关键点需要被注意到。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记录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将被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和差旅费等,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配。出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融资收入,也可选择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已确认的融资收入需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实际收到租金时,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收入。
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少时,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确认损失,减少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增加不作调整。租赁投资净额为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出租人需对融资租赁进行如下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及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出租人还应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里对租赁的规定,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如:定义、租赁分类、会计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