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自用房产属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房产属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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