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诉对象:针对未经消防验收私自营业或使用的住宅、商场等不合格情况,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2. 投诉途径:可通过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写信、来访或网络等方式,向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5. 特殊规定:对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则需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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