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
一、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二、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保护幼儿权利的方法:
1、强化幼儿权利与保护的意识
保障幼儿权利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而基本的职能。幼儿园教育与成人本身的教育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目的是帮助儿童最终成为成熟的、独立的、能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格社会公民,而不是成人的奴隶或附属品。
2、健全法律,依法立教
健全幼儿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预付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3、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促进幼儿权利的实现
要正确认识幼儿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幼儿各项权利的实现,规范教师行为,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避免体罚。
4、规范幼儿园管理,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防止设施设备不合格、缺乏检修、操作不当造成的意外事故。防止缺乏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管理人员引发的安全问题。防止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事故,及食物中毒、生病、心理问题引发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