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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入学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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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生入学遵循户籍与居住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就近入学。小学需提供六周岁(隔年招生学校可放宽至七周岁)儿童名单或毕业生名单,当地政府核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按照居住地原则就近入学。

第四条,新生需携带入学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持有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办理入学手续。对于已发通知书但逾期未到校的学生,学校需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依法督促入学。特殊情况需缓入学者,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小学和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管理的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