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李海审计甲公司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注意到“长期借款”项目的附注披露如下:
长期借款2000年末余额为14780万元,具体如下 贷款单位 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借款条件 A银行第二营业部 1200 1998年7月~2002年6月 8.45 担保借款 C银行第一营业部 12800 1997年8月~2001年7月 8.65 抵押借款 C银行第二营业部 780 2000年1月~2002年1月 5.85 担保借款 合计 14780 于是,李海在审计甲公司长期借款时,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为:
1、索取所有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并对合同所载明的借款单位、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介入日期以及借款条件,分别进行审阅后,计入审计工作底稿;
2、对长期借款项目所计入的利息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介入的日期、天数,计算确认其正确性;
3、检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是否已转列为流动负债,确认甲公司想B银行第一营业部的借款12800万元应转列到“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
4、审查长期借款的抵押资产所有权是否属于甲公司,其价值和现实状况是否与抵押契约中的规定一致,确认甲公司向B银行第一营业部的借款12800万元的抵押物品——厂房超过甲公司厂房的30%,甲公司应履行公开披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