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得重
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
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
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
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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