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库存商品的盘盈和盘亏是常见的财务现象。当库存商品盘盈时,首先需要确认原因。如果尚未查明具体原因,则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一旦查明具体原因,如果是由于收发计量错误等原因导致,则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贷:库存商品。
当库存商品盘亏时,同样需要首先确认原因。如果尚未查明具体原因,则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贷:库存商品。一旦查明具体原因,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则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若有责任人赔偿部分)、管理费用(管理不善)、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1条的规定,存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尽管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影响,但企业仍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并在管理权限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
企业在进行存货清查盘点时,需要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盘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则视为存货盘盈;反之,若账面存货大于实际存货,则视为存货盘亏。
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企业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属于税法中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应严格控制存货的收发管理,确保账实相符,避免盘盈和盘亏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