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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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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在建工程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在建工程的价值;

5、抵押在建工程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1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1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1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1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1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