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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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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部61号令旨在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公通字[2001]97号通知为依据,明确了界定标准。

2.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场、宾馆、体育场、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其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客房数和公共娱乐场所的面积等。

3.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其标准包括住院床位、老人住宿床位和学生住宿床位等。

4. 国家机关包括党委、人大、 *** 、政协等,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5.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讯枢纽等,其标准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讯枢纽单位等。

6.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等,其标准包括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和民用机场等。

7.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其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等。

8.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等,其标准包括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等。

9.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等,其标准包括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等。

10.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等,其标准包括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11. 重要的科研单位等,其标准包括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等。

12.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等,其标准包括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等。

13.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等,其标准包括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丙、丁类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