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属于正常废品,不影响进项税抵扣。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属于正常废品,不影响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