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的规范化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们所指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在重庆市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机构,其教育活动不涉及高等教育。
第三条 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全面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则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对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检查和评估等进行具体实施。对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审批权限归市教委所有。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为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任何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冠以学校名义,不得进行招生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需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要求。
第五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同时,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的范围进行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定期的检查、评估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