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列示的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另连续三年亏损是指连续三个年度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不包括当年盈利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例如:2008年度企业出现亏损,2009、2010年度均为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亏损,那么就符合连续三年亏损。如果2009、2010年当中是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为亏损的,就不算连续三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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