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即持票人对未获承兑或付款时向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是票据法赋予的重要权益。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存在其他法定终止业务的情况。若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能丧失部分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有自由选择追索对象的权利,不受数量和顺序限制,以保障自身利益为原则。即使已对部分债务人追索,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未被追索的债务人再次行使追索权。对于不同类型的票据,追索权的期限有所不同:出票人和承兑人是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是2年,支票是6个月,前手的追索权通常为6个月,再追索权则为3个月。
然而,如果持票人丧失追索权,尽管《票据法》提供了某些补救措施,但实际意义可能有限,因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责任可能无法落实。因此,及时行使追索权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同时,持票人必须遵守《票据法》关于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因逾期通知导致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