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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局写申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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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登记 (一)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有关资料申请登记,到区政府政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或税务所领取《开业登记手册》一式三份,填写盖章; 2.税人持《开业登记手册》到税务所办理登记核实手续; 3.税务所综合岗(段管内勤)分配户管,报所长备案; 4.税务所管理员调查核实登记情况,填写《税务登记情况核实调查表》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5.纳税人持填写完整的《开业登记手册》到政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办理登记。 (二)所需资料 l 企业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经营场所房产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验资报告、协议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一份。 l 个体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税务所领取《变更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审批。 2.纳税人持经税务所管理员及所长签章的《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需资料: 1.《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涉及地址、名称、类型变更的需要); 4.变更后的法人身份复印件一份; 5.工商执照变更通知书一份。 注:还有一种修改信息的情况应与此项工作区别开来。

三、户管迁移 (一)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变更需迁移到其他区局征管的及因地址变更到我局管辖需到我局征管的。 (二)跨区迁出户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相关税务所管理员提出书面迁移申请;(在申报期内的要先申报缴纳税款,有欠税的原则上要结清欠税,有违法违章记录或稽查案源的要处理完毕,否则不予受理); 2.税务所管理员及所长在纳税人书面申请上签章后连同纳税人《工商执照变更通知书》报区局审批; 3.区局审批同意后,开具《户管跨出迁出联系单》交纳税人,纳税人到拟迁入区局报到,由迁入区局在联系单上签章确认。

税务所管理员根据该户应纳税税种情况进行就表清结,填写《增值税检查计算表》及《所得税检查计算表》一式两份,填写《税源户迁移表》一式四份,经管理员、所长签字盖章; 4.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最后一次购买的发票到计征科办税厅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手续; 5.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征管科办理迁移手续: 税务所对纳税人的就表清结资料; 《税源户迁移单》一式四份; 《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及两个年度(当年和上年)的税收征管资料。 6.征管科在机内进行税源户迁移,将《增值税检查计算表》、《所得税检查计算表》及《税源户迁移单》留存备查,并打印机内《户管迁移通知单》交纳税人。

(三)跨区迁入户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相关迁移资料到区局征管科办理登记,留存《户管迁移通知单》及《税源户迁移单》; 2.征管科按纳税人变更后登记地址打印《洪山区国税局跨区迁入税源户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相关税务所接受核实; 3.税务所管理员将纳税人征管资料留存,核实经营地址后由管理员、所长签章后交征管科 (五日内未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4.征管科收到《洪山区国税局跨区迁入税源户通知书》后调整户管到相关税务所,同时为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号。

5.纳税人持《税源户转移单》到政务中心国税窗口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四、重新税务登记 (一)适用范围:已被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重新登记的。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税务所领取《重新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所为纳税人重新核定税种; 3.纳税人持经税务所管理员及所长签章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三)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工商执照副本原件; 机构代码证原件; 法人身份证原件。

五、个体户停、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1.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填写《停业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交税务所管理员、所长审批; ②税务所管理员要求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对纳税人最后一次领购的发票进行验旧,将未使用完的发票剪角作废,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封存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综合管理岗输机后留存。

综合管理岗在机内进行封存,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 3.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发票领购簿; ③最后一次领购的发票。

4.管理规定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