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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admin

1. 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早期拍卖过程中取得抵债资产时,会计处理如下:

- 借记“抵债资产”科目

- 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 贷记“贷款”科目

- 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

2.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应科目)

- 贷记“抵债资产”科目

-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 当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 贷记“抵债资产”科目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取得、处置或转为自用抵债资产时,应通过“抵债资产”科目和“贷款”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其中,“抵债资产”科目用于主要核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取得并准备按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