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据此规定,该文件规定税务处理与现行会计处理一致,不形成税务处理的时间差异。
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
贷:预收账款1
分三年直线分摊,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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