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证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

admin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向法庭提交载有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没有审计报告,也要举证证明一人公司有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独立的会计部门。有专门的公司账户,有规范的会计账簿,提供财务、财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票、银行账户的明细等等证据。如果存在股东与公司间账户混用、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股东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等情况的,一定要能够做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

存在风险的情形:

1、股东不能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

2、 常期混用股东账户、关联公司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章、多次使用股东或关联公司账户代收款项目前述资金出入无法在审计报告中获得合理说明;

3、虽然提供了审计报告,但不能提供原始记账凭证或银行明细作为佐证;

4、未编制日常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而是在涉诉后临时委托出具。

综上所述,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来讲,唯一股东务必使公司拥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便能够做到自证清白,以防债权人动辄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公司债务买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