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以及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在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当持证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活动时,必须主动向调查对象出示。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队负责颁发。省级机构和调查总队需建立严格的核发和管理制度。
获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聘请的调查人员、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的调查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统计调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派出调查队的部分工作人员,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也持有相应的证件。
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需要具备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申请需填写登记表,经过聘用单位或所在单位审查,省级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后颁发。调查证上应包括持证人的基本信息、发证机关、证件编号等。
持证人员的职责包括执行统计法规,开展调查任务,确保数据准确,保护调查对象信息,并对不真实数据提出更正。违反规定者将受到批评教育或处罚,严重者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甚至可能追究法律责任。临时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则由省级统计机构和调查总队制定具体规定。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1999年4月14日的《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