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
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咨询人可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注销申请,由考核发证机关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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