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名称错误,可以在原凭证上直接修改,再加盖其单位公章即可。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来说,原始凭证所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名称错误可以退给原出具单位重开或者在原凭证上直接修改再加盖其单位公章即可。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
(3)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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