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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确定矿井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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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生产能力,亦称为井型,是指矿井在一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这个量也可以按照月或日来计算,分别称为矿井的月或日生产能力(或日产量)。

一、金属矿井生产能力

当矿床的储量确定时,矿井的生产能力与矿山的计算服务年限和井田的工业储量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 A = \frac{Q}{(1-\rho)T_1} \]

其中:

- \( A \) 代表矿井的生产能力(吨/年);

- \( Q \) 代表矿床的工业储量(吨);

- \( T_1 \) 代表矿井的计算服务年限(年);

- \( K \) 代表矿石的总回采率(%);

- \( \rho \) 代表废石的总混入率(%)。

需要注意的是,矿山的计算服务年限并没有考虑到生产初期和末期生产能力达到正常水平的影响。因此,矿山的总服务年限 \( T_s \) 通常会比计算服务年限 \( T_1 \) 长,额外的时间 \( T_2 \) 通常在1到5年之间。上述关系可以用 \( T_s = T_1 + T_2 \) 来表示。

二、煤矿井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当煤矿井的可采储量固定时,矿井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确定:

\[ A = \frac{Z}{KT} \]

其中:

- \( A \) 代表煤矿井的生产能力(万吨);

- \( T \) 代表矿井的设计服务年限(年);

- \( Z \) 代表矿井的可采储量(万吨);

- \( K \) 代表储量备用系数。

此外,可采储量 \( Z \) 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 Z = (I - P)K \]

其中:

- \( I \) 代表工业储量;

- \( P \) 代表全矿性煤柱损失及构造地质和水文地质损失;

- \( K \) 代表设计采区的回采率。

根据生产能力的大小,中国的煤矿井分为三类:

- 大型:\( Q' \geq 100 \) 万吨/年;

- 中型:\( 30 \leq Q' < 100 \) 万吨/年;

- 小型:\( Q' < 30 \) 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