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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前退货需要填哪些退货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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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此类货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退运进境货物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具体写明退运理由;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复印件),以及随附的原出口合同、发票、运单或者装箱清单等;

三、买卖双方退货协议、往来函电等;

四、海关已签发退税报关单的,应提供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

五、国外或国内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鉴定检验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四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