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具体需要看提供应税服务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为6%。
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关税计入成本。
借:在途物资 \库存商品 (金额=未税金额+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进口增值税金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支付进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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