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文件指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金税盘、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支付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政策涉及的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在财务处理方面,财会[2012]13号文件提供了详细的会计处理指导。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