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以及工伤可以享受的相应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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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以及工伤可以享受的相应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