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需在民政部门办理,申请时需填写申请书,明确收养目的和保障被收养人权益等事项。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指出收养需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收养无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民政部门需在登记前公告。若收养双方愿意,可签订收养协议,有意愿办理公证的,需依法进行公证。此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需执行收养评估。
在申请收养时,应准备申请书,其中详细说明收养目的、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等。遵循《民法典》规定,收养需在民政部门完成登记手续,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正式生效。若收养的对象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需要在登记前进行公告。在收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签署收养协议。若任何一方或各方希望进行公证,也应依法办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执行收养评估程序,确保收养过程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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