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师专业能力。
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指出,所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被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持有教师资格可以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仅限于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互通。使用伪造教师资格证者,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申报。
市级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省考和国家统考。目前,全国统考省份包括河北、山东、山西、湖北、上海、广西、浙江、海南、安徽、贵州、江苏、吉林、陕西、福建。2015年下半年新增北京、河南、甘肃、辽宁、江西五个地区。
教师资格统考地区的考试通常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上半年考试时间在3月中旬,面试在5月左右;下半年考试时间在11月初上,面试在12月底至1月左右。2015上半年教师资格面试成绩查询时间是7月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