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电梯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应遵循特定的规则。首要明确的是,电梯作为房屋的附着物,无法单独使用,与电动伸缩门相似,故购入电梯所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其依据在于,购进材料用于建设房屋或构筑物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通常不具备抵扣资格。
接下来,具体到会计分录的处理。首先,借记“固定资产-电梯”账户或增加所附着建筑物的原值,贷记“预付账款”账户,金额为119000元。这一步旨在记录购买电梯的支出,并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的范畴。
随后,应借记“预付账款”账户,金额为1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以反映实际支付的款项。这一操作表明资金的流动,同时也完成了支付购买电梯的尾款。
简化会计分录操作如下:借记“固定资产”账户,金额为119000元;同时,贷记“预付账款”账户,金额为109000元;最后,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账款”账户,金额为10000元。这样,既记录了购买电梯的完整支出,也清晰地反映了资金的流向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