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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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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获卫生部部务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办法由卫生部部长陈竺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共同发布。

该《办法》旨在规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确保护士执业质量,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具体内容涉及考试对象、考试内容、考试形式、成绩评定、证书颁发等多方面,旨在为护士提供公平、公正、科学的考试途径,以促进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考试对象主要为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护士,包括但不限于新入职护士、转岗护士、进修护士等。考试内容涵盖护理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临床护理技能等方面,旨在全面检验护士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考试形式多样,包括笔试、技能操作、综合考核等,力求全面、客观地评估护士的能力。

成绩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每位考生获得合理、准确的评价。成绩合格者将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持证护士需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更新,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此外,《办法》还对证书的使用、管理、续期、变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对护士执业资格的管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护理行业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为护士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护理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坚实基础,为护理行业的长远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