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必须按税则的归类总规则确定。
海关归类意义上的“用途”的确定,一般会按下面的原则确定:
有相应的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国内法认可的国际标准等);没有法定标准的,按商业习惯(比如此商品设计、生产、养殖、培植的最初商业用途、目的);都没法确定的,可能就会按一般生活经验、习惯。
你举的例子,如果该玻璃设计和生产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太阳能领域相关产品用途的(各种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等),并且在报验时,还未失去这一特征,那海关的确不能因为在最终渠道移为他用为由否定其原有设计用途。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已经不具有太阳能产品所需达到的理化标准。
不过你举的第二个例子,似乎举反了,变成支持海关的观点了。
应该这么说:观赏鱼用来观赏的,总不能因为有人买来吃就要归入食用鱼吧?
再帮你举一例:进口一批枪支,总不能因为有人说这批枪支是用来回收钢铁用的,要求归入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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