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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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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让背书,主要包括委任背书和质权背书两种类型。

委任背书是指持票人赋予被背书人代理权限,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具体分为委任取款背书和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委任取款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明确指示取款,背书上注明“因收款”等字样。背书人仅获得收取票款的代理权,而非所有权,被背书人不可再背书转让权利。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即未在汇票上明确表明委托取款目的的背书,外观上看似转让,但实际是信托关系,背书人的委托取款合意仅限于直接当事人间的抗辩。

质权背书,又称质押背书,是持票人以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即将票据权利用于担保。我国《票据法》允许票据质押,以促进经济活动中的融资,如企业可以使用未到期票据担保贷款,若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可通过行使质权保障资金回收。但质权背书需符合法律规定,如2000年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未明确标注“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非转让背书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既保护了权利人利益,也促进了金融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但同时,相关法规对背书的明确和限制也必不可少,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扩展资料

广义的非转让背书可分为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质权背书、一定行为或状态后的非转让背书等。狭义的非转让背书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质权背书两种。本文所指的非转让背书主要是狭义的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即以行使票据上权利,或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由于非转让背书有其特殊的目的,法律要求应在票据上明确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者“质押”字样,以与转让背书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