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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定义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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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核心单证,其定义及性质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海商法》明确指出,提单不仅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同时它也构成了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未提供定义,而《汉堡规则》则通过定义概括了提单的本质,中国《海商法》亦借鉴了这一定义,强调了提单的多重属性和功能。

提单的性质与作用丰富多样。首先,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大副收据和场站收据是货物接收的原始凭证,而提单则基于这些收据,证明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事实。提单不仅记载了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标志及外表状况,还证明了货物接收的时间,为国际贸易中货物交付的时间提供了依据。

其次,提单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始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约定,通过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来表达“要约”,而承运人的接受则构成“承诺”。虽然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但它实际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提单背面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成为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重要依据。

此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具有不可转让性与可转让性。提单的持有人享有货物的所有权,持有提单即可提货,无需追查其来源或合法性。提单可以买卖转让,适应了国际贸易中加速商品流转和资金筹措的需求。然而,提单的转让受到一定条件限制,包括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的有效性、提单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必要性以及货物过期不提导致的处分权限制。

在业务联系、费用结算、对外索赔等方面,提单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确保了货物的顺利交付,并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依据。总之,提单的定义及性质体现了其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关键地位,不仅确保了货物的顺利流转,还促进了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