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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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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东莞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密切配合,将爱国拥军宣传纳入教育体系,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良好氛围。

保障驻军物资供应,支持完成军事任务,从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改善驻军工作、生活和训练条件。

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教育和培训,支持驻军家属创业就业。

保护军事设施安全,避免占用或毁坏,与驻军协商解决涉及军事设施问题。

军队车辆在本市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享受免交通行费政策,公共场所停车场对军队车辆免费。

严格遵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接收安置工作,不得制定违反上级规定的政策。

计划分配到市、镇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一致。

担任特定职务、获荣誉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安置。

随军家属或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有就业选择权,享受政策性安置或货币安置,未入编者应享受相应待遇。

企事业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享受照顾,享受再就业优惠。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免费参观游览公园、景点等。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有优先权,免交相关费用。

退役士兵可免费接受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读职业技术院校,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有录取优待。

退役士兵复学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原学校或市教育部门安排继续学习。

抚恤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定期发放,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提高。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在医疗方面享受优惠,医疗费用按规定保障。

政府加强对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保护,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政府支持驻军争先创优,对获得荣誉的义务兵、军士给予物质奖励。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政府主动沟通,及时化解。

政府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张挂门牌,定期走访慰问,征求对工作的意见。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违反规定将受到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破坏军事设施等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4日发布的《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