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后审,法律对此没有具体期限规定。后审主要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方法和时间进行。
若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和方法执行。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此类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需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3日,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3日或15日,招标人需相应顺延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
综上,投标资格后审的时间灵活,由招标文件规定和开标后的评标委员会执行审查。招标人有权在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确保通知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这为确保公平、透明的招投标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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